工会组织建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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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工会组织建设
   第九条: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
   第十条: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我校工会的最高权力机关。代表为常任制,任期三年。在大会闭幕期间由校工会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。委员会设主席1人,副主席4~7人,委员若干人。
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,负责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。委员会设主任1人,副主任1~2人,委员数人。
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,每三年改选一次,由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
校工会设女教职工委员会、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、业务工作委员会、青年教职工工作委员会、办公室、组织、宣传、生活、文化、体育、财务各部及图书室。根据工作发展需要,校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对上述机构可以进行调整。
校工会各部(委)负责人由工会常委会聘任。
   第十一条:部门工会委员会一般由5~11人组成。设主席1人,副主席1~3人,委员若干人。一般以教研组、车间等为单位建立工会小组。部门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工会小组长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,每2~3年改选一次。
   第十二条:工会干部条件: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密切联系群众,能反映群众的呼声;热心为广大教职工服务,廉洁奉公;能完成本职工作,受群众拥护和信任。各级工会干部,要带头贯彻、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做好本职工作;要深入群众,调查研究,抓好典型,总结经验,在工作中增长才干,不断提高工会工作的水平。每年评选、表彰一次工会积极分子。
   第十三条:工会干部一般利用社会活动和业余时间做工会工作。部门工会按照学校规定给予一定工作量。